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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 推動和鼓勵生物科技產業在香港成功的發展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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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. 以獨立身份,或以共同合作的模式,與香港,外地的政府機關,教育,研究機構或商業公司,執行生物科 |
技及其相關的應用研究,開發,和實驗工作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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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 推動和參與香港及其他區域的政府機關,教育院校,研究機構,工商團體合辦的生物科技發展專案,以達 |
致上述所有或部分目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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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. 在研究院認為符合上述目的的前提下,以獨立身份,或跟其他機構,個人等協辦的方式,來 (1)組織,成 |
立,資助,和監管公司,借此參與生產,開發,加工,商品化,和經營所有生物科技產業的產品, |
包括配製品,物料,物品,複合物,裝備,器械,設施,和(2)參與相關的協議和安排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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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6. 根據上述所有或部分的目的,建造,營運和維持有關的行政和研究設備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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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7. 從不同的渠道,包括個人,公司,院校等,申請或獲取財政上的支持和捐獻,以達致上述所有或部分的目 |
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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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8. 生產,改良,和經營所有生物科技產業的配製品,物料,物品和複合物,以達致上述所有或部分的目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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