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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 推动和鼓励生物科技产业在香港成功的发展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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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. 以独立身份,或以共同合作的模式,与香港,外地的政府机关,教育,研究机构或商业公司,执行生物科 |
技及其相关的应用研究,开发,和实验工作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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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 推动和参与香港及其他区域的政府机关,教育院校,研究机构,工商团体合办的生物科技发展项目,以达 |
致上述所有或部分目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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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. 在研究院认为符合上述目的的前提下,以独立身份,或跟其他机构,个人等协办的方式,来
(1)组织,成 |
立,资助,和监管公司,借此参与生产,开发,加工,商品化,和经营所有生物科技产业的产品, |
包括配制品,物料,物品,复合物,装备,器械,设施,和(2)参与相关的协议和安排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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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6. 根据上述所有或部分的目的,建造,营运和维持有关的行政和研究设备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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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7. 从不同的渠道,包括个人,公司,院校等,申请或获取财政上的支持和捐献,以达致上述所有或部分的目 |
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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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8. 生产,改良,和经营所有生物科技产业的配制品,物料,物品和复合物,以达致上述所有或部分的目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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